2015年证券基础知识命题点解读(第七章第二节)_第4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5年4月11日

  (5)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IB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
  (6)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
  (7)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公司申请IB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介绍业务资格申请书》等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证券公司IB业务的业务范围
  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IB业务,应当提供的服务包括: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三)证券公司IB业务的业务规则
  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IB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IB业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并有效执行IB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合规检查等制度,确保有效防范和隔离IB业务与其他业务的风险。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应当建立IB业务的对接规则,明确办理开户、行情和交易系统的安装维护、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等业务的协作程序和规则。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应当独立经营,保持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分开隔离。
  命题点九 直接投资业务
  证券公司开展投资业务,应当设立子公司(以下称直投子公司),由直投子公司开展业务。
  (一)直投业务范围
  直投业务,是指对非公开发行公司的股权进行投资,投资收益通过以后企业的上市或购并是出售股权兑现。目前,监管部门将国内证券公司“直投”业务范围限定为Pre-IPO,即对拟上市公司的投资并初步设定了“投资期限不超过3年”等规则。目前,券商仅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直接投资业务,自有资金的上限是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5%。
  (二)直投业务的合规性要求
  (1)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当专职,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和专业能力,不得在证券公司领取报酬。董事(包括董事长)、监事(包括监事长)、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可以由证券公司不从事投行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或者外聘专家兼任。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中,直投子公司的人员数量不得低于二分之一,证券公司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三分之一;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中的证券公司人员,应当限于证券公司从事风险控制、合规管理、财务稽核等工作的人员,不得有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董事(包括董事长)、监事(包括监事长)、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证券公司人员兼任的,证券公司和直投子公司应当建立专门的内部控制机制,解决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