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充分认识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重要意义。
(2)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任务。
(3)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
(4)健全资本市场体系,丰富证券投资品种。
(5)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推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6)促进资本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发展,提高执业水平。
(7)加强法制和诚信建设,提高资本市场监管水平。
(8)加强协调配合,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
(9)认真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对外开放。
命颢点六 中国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
(一)在国际资本市场募集资金
我国股票市场融资国际化是以B股、H股、N股等股权融资作为突破口的。我国自1992年起开始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自1993年开始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N股等)。
在利用股票市场筹资的同时,我国也越来越重视国际债券市场筹借中长期建设资金,1982年1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日本债券市场发行100亿日元的私募债券,这是我国国内机构首次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
(二)开放国内资本市场
根据我国政府对WTO的承诺,我国证券业在5年过渡期对外开放的内容主要包括:
(1)外国证券机构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直接从事8股交易。
(2)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所有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3)允许外国机构设立合营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33%;加入后3年内,外资比例不超过49%。
(4)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营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1/3。合营公司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从事A股的承销,从事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以及发起设立基金。
(5)允许合资券商开展咨询服务及其他辅助性金融服务,包括信用查询与分析,投资与有价证券研究与咨询,公开收购及公司重组等;对所有新批准的证券业务给予国民待遇,允许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
(三)有条件地开放境内企业和个人投资境外资本市场
企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
个人:2007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天津滨海新区进行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试点,标志着资本项下外汇管制开始松动,个人投资者有望在未来从事海外直接投资。
(四)对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开放
从2004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已获得当地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在内地申请证券从业资格,只需通过内地法律法规培训和考试,无需通过专业知识考试;从2006年1月1日起,允许内地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根据相关要求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从2008年1月1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内地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经营有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