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
《刑法》及修正案关于证券犯罪主要有:
(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2)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
(3)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
(4)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荐函等。
(5)非法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罪。
(6)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7)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他人买卖证券罪。
(8)操纵证券市场罪。
(9)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
(10)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简称《反洗钱法》)经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反洗钱法》共分7章37条,其调整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反洗钱法》旨在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其内容包括总则、反洗钱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反洗钱国际合作、法律责任及附则。
七、《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1.《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1)施行时间。
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2)主要内容。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共分8章97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证券公司的设立与变更、组织机构、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客户资产的保护、监督管理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2.《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1)实施时间。
在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背景下,国务院制定了《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自2008年4月23日公布之日起实施。
(2)主要内容。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共分7章63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撤销,破产清算和重整,监督协调,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八、《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重点规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定价以及股票配售等环节,完善了现行的询价制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达到一定规模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根据申购情况调整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比例,从而提高公众投资者的中签率。还加强了对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投资者参与证券发行行为的监管,对各参与主体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一定期间内取消其参与相关业务的资格等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条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力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
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卜市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共58条,2009年1月21日中国证监会第24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分为总则、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