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证券市场参与者
知识点:
- 一、证券发行人
- 二、证券投资人
- 三、证券市场中介机构
- 四、自律性组织
- 五、证券监管机构
一、证券发行人:
这是指为筹措资金而发行债券、股票等证券的发行主体。它包括:
(1)公司(企业)。
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发行股票。
在公司证券中,通常将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称为金融证券。金融机构作为证券市场的发行主体,既发行债券,也发行股票。西方国家能够发行证券的金融机构,一般都是股份公司,所以将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归入了公司证券。而我国和日本则把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定义为金融债券。
(2)政府和政府机构。
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中央政府直属机构已成为证券发行的重要主体之一,但政府发行证券的品种一般仅限于债券。
政府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既可以用于协调财政资金短期周转、弥补财政赤字、兴建政府投资的大型基础性建设项目,也可以用于实施某种特殊的政策,在战争期间还可以用于弥补战争费用的开支。这一类证券被视为无风险证券,相对应的证券收益率被称为无风险利率,是金融市场上最重要的价格指标。
中央银行作为证券发行主体,主要涉及两类证券。第一类是中央银行股票。第二类是中央银行出于调控货币供给量目的而发行的特殊债券。中国人民银行从2003年起开始发行中央银行票据,期限从3个月到3年不等,主要用于对冲金融体系中过多的流动性。
二、证券投资人:
(1)机构投资者。
1)政府机构。政府机构参与证券投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和进行宏观调控。各级政府及政府机构出现资金剩余时,可通过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投资于证券市场。
2)金融机构。参与证券投资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经营机构(是证券市场上最活跃的投资者,我国证券经营机构主要为证券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是全球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除大量投资于各类政府债券、高等级公司债券外,还广泛涉足基金和股票投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主权财富基金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3)企业和事业法人。我国现行的规定是,各类企业可参与股票配售,也可投资于股票二级市场;事业法人可用自有资金和有权自行支配的预算外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4)各类基金。基金性质的机构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和社会公益基金。
(2)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是指从事证券投资的社会自然人,他们是证券市场最广泛的投资者。
三、证券市场中介机构:
其是指为证券的发行、交易提供服务的各类机构。
(1)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又称证券商,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证券法》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证券承销和保荐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及其他证券业务。
(2)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