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证券自营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熟悉)
  命题点一 监管措施 
  (一)专设账户、单独管理 
  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账户,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二)证券公司自营情况的报告 
  证券公司应每月、每半年、每年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自营业务情况,并且要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年检报告,其中自营业务情况也是主要内容之一。 
  (三)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证券自营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应至少妥善保存20年。 
  (四)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1)要求会员的自营买卖业务必须使用专门的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并采取技术手段严格管理。 
  (2)检查开设自营账户的会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自营资格。 
  (3)要求会员按月编制库存证券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证券交易所。 
  (4)对自营业务规定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过后的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各家会员截止到该日的证券自营业务情况。 
  (五)禁止内幕交易的主要措旋 
  (1)加强,自律管理。 
  (2)加强监管。   
命题点二 法律法规责任 
  (1)《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2)《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3)《刑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