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委托买卖 
命题点一 委托形式(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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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柜台委托  | 
 委托人亲自或由其代理人到证券营业部交易柜台,根据委托程序和必需的证件采用书面方式表达委托意向,由本人填写委托单并签章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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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工电话委托或传真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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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柜台委托  | 
 自助和电话自动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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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委托  | 
命题点二 委托内容 
(一)委托指令的基本内容(10个)(掌握)
(1)证券账号。客户在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时,必须填写在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证券账户号码;买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时,必须填写在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证券账户号码。 
(2)日期。客户委托买卖的日期,填写年、月、日。 
(3)品种。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名称,是填写委托单的第一要点。填写证券名称的方法有全称、简称、代码三种,通常的做法是填写代码及简称。上海证券代码和深圳证券代码都为一组6位数字。委托买卖的证券代码与简称必须一致。 
(4)买卖方向。客户在委托指令中必须明确表明委托买卖的方向,即是买进证券还是卖出证券。 
第二章证券交易程序 
(5)数量。分为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整数委托是指买卖证券的数量为一个交易单位或交易单位的整数倍。一个交易单位俗称“1手”。零数委托是指委托证券经纪商买卖证券时,买进或卖出的证券不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一个交易单位。我国只在卖出证券时才有零数委托。 
(6)价格。涉及委托买卖证券价格的内容包括委托价格限制形式、证券交易的计价单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债券交易报价组成等方面。 
(7)时间。客户填写委托单的具体时点,也可由经纪商填写,即上午×时×分或下午×时×分。这是检查证券经纪商是否执行时间优先原则的依据。 
(8)有效期。委托指令有效期一般有当日有效与约定日有效两种。我国现行规定的委托为当日有效。 
(9)签名。客户签名以示对所作的委托负责。若预留印鉴,则应盖章。 
(10)其他内容。委托人的身份证号码、资金账号等。 
(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买卖申报数量的规定 
| 交易内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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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入股票、基金、权证  | 
 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 
 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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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出股票、基金、权证  | 
 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一次性申报卖出  | 
 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一次性申报卖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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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入债券  | 
 1手或其整数倍(1手是1000元面值)  | 
 10张或其整数倍(1张是100元面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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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出债券  | 
 1手或其整数倍  | 
 余额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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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券质押式回购  | 
 100手或其整数倍  | 
 10张或其整数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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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  | 
 1000手或其整数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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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标准券为1手。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债券交易以人民币100元面值为1张,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0元标准券为1张。 
(三)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买卖申报价格的规定 
1.委托价格限制形成 
从委托价格的限制形式看,可以将委托分为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 
市价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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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念  | 
 投资者向证券经纪商发出买卖某种证券的委托指令时,要求证券经纪商按证券交易所内当时的市场价格买进或卖出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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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点  | 
 没有价格上的限制,证券经纪商执行委托指令比较容易,成交迅速且成交率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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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缺点  | 
 只有在委托执行后才知道实际的执行价格,尽管场内交易员有义务以最有利的价格为客户买进或卖出证券,但成交价格有时会不尽如人意,尤其是当市场价格变动较快时  | 
限价委托
| 概念 | 
 客户要求证券经纪商在执行委托指令时,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比限定价格更有利的价格买卖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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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点  | 
 证券可以以客户预期的价格或更有利的价格成交,有利于投资者实现预期投资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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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缺点  | 
 限价委托成交速度慢,有时甚至无法成交,在证券价格变动较大时,容易失去成交机会  | 
2.证券交易的计价单位
证券交易  | 
 计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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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  | 
 每股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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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  | 
 每份基金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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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证  | 
 每份权证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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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券  | 
 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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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券质押式回购  | 
 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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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券买断式回购  | 
 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购回价格  | 
3.审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单笔最大教量 
(1)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 A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 | 
 0.01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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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权证交易  | 
 0.O01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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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股交易  | 
 0.001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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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 
 0.005元人民币  | 
深圳证券交易所
A股  | 
 0.01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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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 
 0.001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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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股交易  | 
 0.01港元  | 
(2)申报最大数量。股票(基金)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00万股(份),债券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万手(含1万手)。交易所可以根据需要调整不同种类或流通量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4.债券交易报价组成 
从2002年3月25日开始,国债交易率先采用净价交易: 
应计利息额=债券面值×票面利率+365(天)×已计息天数 
债券交易计息原则是“算头不算尾”,即“起息日”当天计算利息,“到期日”当天不计算利息。交易日挂牌显示的“每百元应计利息额”是包括“交易日”当日在内的应计利息额。若债券持有到期,则应计利息额是自“起息日”至“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当日)的应计利息额。 
命题点三 委托受理、执行与委托撤销 
(一)委托受理(掌握)
证券经纪商在收到客户委托后,应对委托人身份、委托内容、委托卖出的实际证券数量及委托买入的实际资金余额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后,才能接受委托。 
(1)验证与审单验证主要是对客户委托时递交的相关证件(如身份证件等)进行核实,审单主要是检查客户填写的委托单。 
(2)查验资金及证券在不采用信用交易的情况下,投资者必须用自己账户上的资金买入证券,或者卖出自己账户上实际存在的证券。 
(二)委托执行(掌握)
证券经纪商接受客户买卖证券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买卖成交后,应当按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 
1.审报原则 
证券经纪商接受客户委托后应按“时间优先、客户优先”的原则进行申报。时间优先是指证券经纪商应按受托时间的先后次序为委托人申报;客户优先是指当证券公司自营买卖申报与客户委托买卖申报在时间上相冲突时,应让客户委托买卖优先申报。 
2.审报方式 
申报方式有两种:一种由证券经纪商的场内交易员进行申报;另一种由客户或证券经纪商营业部业务员直接申报。 
客户自行输入委托指令这种方式,缩短了申报时间与成交回报时间,而且减去了场内交易员人工报盘的环节,降低了申报的差错,减少了客户与证券经纪商的纠纷,因此成为目前主要的申报方式。 
3.审报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时间的具体规定(了解)如下: 
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每个交易日9:20~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11:30、13:00~15:000每个交易日9:20~9:25、14:57~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 
每个交易日9:25~9:30,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时,都可以调整接受申报时间。 
(三)委托撤销(熟悉)
1.撤单的条件 
在委托未成交之前,委托人有权变更和撤销委托。一旦成交后,买卖即告成立,成交部分不得撤销。 
2.撤单的程序 
对委托人撤销的委托,证券营业部须及时将冻结的资金或证券解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