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目前开展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是在原有的开放式基金运作模式的基础上,增加了交易所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的渠道。投资者投资上市开放式基金有两个途径。第一,投资者可持证券账户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交易所认购、申购、赎回和交易上市开放式基金。第二,投资者也可持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上市开放式基金。
(一)发售
®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中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券营业部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
®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应持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代销机构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应使用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认购的,必须按照份额进行认购,即投资者的认购申报以基金份额为单位。交易所挂牌价格为基金面值。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认购的,必须按照金额进行认购,即投资者的认购申报以元为单位。
® 在基金募集期内的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上市开放式基金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发售。投资者通过交易所的各会员营业网点报盘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所有委托一经确认不得撤销。投资者在同一交易日内可以进行多次认购,每笔认购量必须为1000或其整数倍且最大不能超过99999000份基金单位。基金募集期内,所有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将被冻结。
®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认购取得(以及日后交易取得)的上市开放基金份额以投资者的深圳证券账户记载,登记在中国结算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托管在证券营业部。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认购取得(以及日后申购取得)的上市开放基金份额以投资者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记载,登记在TA系统中,托管在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处。
® (二)开放与上市
® 基金合同生效后即进入封闭期,封闭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封闭期内,基金不受理赎回。基金开放日应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上市开放式基金完成登记托管手续后,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基金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基金的募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2.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3.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