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权证业务
®权证业务包括权证的发行上市、权证的交易和权证的行权等方面。
®(一)权证的发行上市
® 权证发行人应在权证发行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权证发行结果报送证券交易所,并提交权证上市申请材料。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证,其标的证券为股票的,标的股票在申请上市之日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最近20个交易日流通股份市值不低于30亿元;
®(2)最近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累计换手率在25%以上;
®(3)流通股股本不低于3亿股;
®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证,应符合以下条件:
® (1)约定权证类别、行权价格、存续期间、行权日期、行权结算方式、行权比例等要素;
® (2)申请上市的权证不低于5000万份;
® (3)持有1000份以上权证的投资者不得少于100人;
® (4)自上市之日起存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
® (5)发行人提供了符合规定的履约担保;
® (6)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由标的证券发行人以外的第三人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证,发行人应按照下列规定之一,提供履约担保:通过专用账户提供并维持足够数量的标的证券或现金,作为履约担保;提供经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机构作为履约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人。
®权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终止上市:
®(1)权证存续期满;
®(2)权证在存续期内已被全部行权;
®(3)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权证终止交易,但可以行权。
®(二)权证的交易
®投资者应使用在中国结算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A股账户)办理权证的认购、交易、行权等业务。单笔权证买卖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份,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权证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
®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卖出。
® 权证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按下列公式计算:
® 权证涨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当日涨幅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125%×行权比例
® 权证跌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标的证券当日跌幅价格)×125%×行权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