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证券投资基金考点精讲(第六章第四节)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5年5月19日

六章第四节 基金销售机构

  一、基金销售及基金销售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基金销售活动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销售相关机构等当事人。
  二、基金销售机构资格条件
  (一)基本规定《基金销售办法》规定
  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销售资格应具备的条件具体如下:
  第一,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机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第三,有与基金代销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第四,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技术设施;
  第五,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符合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六,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
  第七,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制度;
  第八,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等。
  三、基金销售机构资格取得、备案与终止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将机构基本信息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将参与销售业务的分支机构的基本信息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部分终止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办理销户、赎回、转托管转出等业务,不得办理开户、认购、申购等业务。
  (二)商业银行应具备的条件
  除上述条件外,商业银行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资本充足率符合规定;(2)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3)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4)负责基金销售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员工人数的1/2,部门管理人员要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三)证券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除前述基本条件外,证券公司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2)净资本等财务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3)最近2年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4)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5)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6)同“商业银行应具备的条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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