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机构的准入条件与职责。
基金销售业务主体是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具有销售基金的职责,也可以委托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基金管理人与被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是17 / 33
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以及证监会规定其他机构可以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商业银行申请成为代销机构应具备:(1)3年未违规;(2)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人数的1/2,其管理人员具备2年以上基金业务或5年以上证券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其他选项一目了然)。
□证券公司取得代销业务应具备:(1)银行应具备的所有九项。(2)2年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其他选项一目了然)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条件:加上注册资本 不低于2000万元,3个完整的会计年度,3年没有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的行为。
□专业基金销售机构条件:加上主要出资人设立3个会计年度,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人,且不低于人数的1/2。
申请材料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新材料。
□基金销售机构职责规范:
1、签订代销协议,明确委托关系。
2、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业务规则并监督实施。
3、建立相关制度。开户资料等保存期不少于15年。
4、严格账户管理。
知识点605(P157-164):基金销售行为规范。
□基金销售机构人员行为规范:(答案一目了然),如不得有: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采取抽奖、回扣或送实物等方式销售基金;以低于成本的销售费率销售基金;募集期间对认购费打折;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挪用基金持有人的认购、申购、赎回资金;在基金宣传材料上采取不规范的竞争行为等。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不得有下列情形:(1)预测该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2)夸大或片面宣传,违规使用“安全”“保证”“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者认为没有风险的词语。(3)登载单位或个人的推荐性文字。(4)语言表述应当准确清晰,在缺乏足够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使用“业绩稳健”“位居前列”“首只”“最好”等表述;不得使用“安心享受成长”“尽享牛市”等易使投资人忽视风险的表述;不得使用“欲购从速”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不得使用“净值归一”等误导投资人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