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划在主要内容上存在明显矛盾的,可提请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
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并处理
四、规划论证(五条)
■草案在送审之前必须进行论证,否则不得批准和实施
■规划草案须经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出具论证报告。国家级、省(区、市)级专项规划论证时,专项规划领域以外的相关领域专家应当不少于1/3
■草案送审时,一并报送规划编制说明和规划论证报告
■规划编制说明中必须说明征求意见和衔接情况
■按规定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规划审核、批准
(二)审批权限
■总体规划草案由各级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重要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其他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跨省的区域规划由国务院批准
■未经衔接或专家论证的规划,不得报批和公布实施
六、规划评估及修订
(一)评估单位及形式
(二)评估内容(五方面)
■宏观经济情况
■结构调整情况
■政府职能履行程度
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环境治理、提供公共服务
■规划对发展环境的适应程度
■对重大问题的解决程度
(四)主要的评估方法(四方法)
■综合评估法
■层次分析法(30个指标)
■模糊综合评估法
■主成分分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