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咨询工程师《宏观经济》讲义:(第十章第一节)_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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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管制原则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按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分类管理,核心区严禁任何生产建设活动,缓冲区除必要的科学实验活动外严禁其他任何生产建设活动,实验区除必要的科学实验以及符合自然保护区规划的旅游、种植业和畜牧业等活动外严禁其他生产建设活动。

  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加强对遗产原真性的保护。加强对遗产完整性的保护,保持遗产未被人扰动过的原始状态。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内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严格控制人工景观建设。禁止在风景名胜区从事与风景名胜资源无关的生产建设活动。建设旅游设施及其他基础设施等必须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拆除违反规划建设的设施。对旅游规模进行有效控制,不得对景物、水体、植被及其他野生动植物资源等造成损害。

  国家森林公园。除必要的保护设施和附属设施外,禁止从事与资源保护无关的任何生产建设活动。禁止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以及非抚育和更新性采伐等活动。建设旅游设施及其他基础设施等必须符合森林公园规划,逐步拆除违反规划建设的设施。对旅游规模进行有效控制,不得对森林及其他野生动植物资源等造成损害。不得随意占用、征用和转让林地。

  国家地质公园。除必要的保护设施和附属设施外,禁止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禁止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他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地质公园范围内采集标本和化石。

  3.近期任务

  在“十二五”期间,对现有国家禁止开发区域进行规范。主要任务是:

  (1)进一步界定各类禁止开发区域的范围,核定面积。界定范围后,今后原则上不再进行单个区域范围的调整。

  (2)进一步界定自然保护区中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范围。对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确有必要的,也可划定核心区和缓冲区,并根据划定的范围进行分类管理。

  (3)在界定范围的基础上,结合禁止开发区域人口转移的要求,对管护人员实行

  定编。

  (4)归并位置相连、均质性强、保护对象相同但人为划分为不同类型的禁止开发区域。对位置相同、保护对象相同,但名称不同、多头管理的,要重新界定功能定位,明确统一的管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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