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项目的投融资模式选择
6.1.1 概念与定义研究项目的融资方案,首先要研究拟定项目的投融资主体和项目的投融资模式。
「项目的投融资主体」 是指进行项目投资和融资的经济实体。依据项目是否组建新的经济实体划分为:新设项目法人和即有项目法人。
「项目的投融资模式」 是指项目投资及融资所采取的基本方式。包括:项目的投资和融资组织形式、融资结构。
「有限追索权」 项目的发起人或股东只对项目的借款承担有限的担保责任,具体表现在:时间上,项目建设期内项目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提供担保,项目建成后,这种担保解除,改以项目公司的资产抵押;金额上,项目的发起人或股东只对事先约定金额的贷款提供担保,其余部分不提供担保,或只是保证在项目投资建设及经营的最初一段时间内提供约定金额的追加资金支持。以该方式进行融资的现代大型项目在项目的实施阶段,银行等融资机构可能会通过其经理人对项目的实施进程进行经常性的监督。
「无追索权」 除了股东所承担的股本投资责任外,股东不对新设立的公司提供担保。该方式只在很少的情况下能够实施;多用于有一定垄断性的特许经营投资项目,如收费公路、BOT电厂等。
「完全追索权」 项目的发起人或股东对项目公司的借款承担完全的担保责任。
现代公司的资金来源构成分为两大部分:股东权益资金及负债。以权益方式投资于公司的资金取得公司的产权;以负债方式筹集的资金,提供资金方只取得对于公司的债权。债权人优先于股权受偿,但对于公司没有控制权。
6.1.2 项目的融资组织形式
6.1.2.1. 新设项目法人的融资(项目融资)
由项目发起人和其他投资人出资,建立新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公司法人或事业法人),承担项目的投融资及运营。
信用基础:项目投资所形成的资产、未来的收益或权益。
担保责任:可以是“有限追索权”、“无追索权”、“完全追索权”。
投资方式:建立新的项目公司。按权益投资方式不同分为:①股权式合资②契约式合资③合伙制方式。
资金来源:
①资本金:来自股东权益投资。包括:注册资金、准资本金(优先股、可转换债券、股东借款)。
②负债:项目公司获得的短期及长期负债融资。
融资程序:①项目投资研究②初步投资决策③融资研究④融资谈判⑤完善融资方案⑥项目最终决策⑦融资实施。
6.1.2.2. 即有项目法人的融资(公司融资)
由发起人公司—即有项目法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等)出面筹集资金投资于新项目,不建立新的独立法人,负债由发起人公司及其合作伙伴公司承担。
信用基础:即有公司的本身资信(即有公司的全部资产及现金流)。
担保责任:只能是“完全追索权”,难以实现“有限追索权”和“无追索权”。
投资方式:①建立单一项目子公司②非子公司式投资③由多家公司以契约式合作结构投资。
资金来源:
①资本金:全部来自自有资金。包括:企业现有的现金、未来生产经营获得的可用于项目的资金、企业资产变现、企业增资扩股。
②负债:即有公司获得的短期及长期负债融资。
6.1.2.3. 基础设施项目融资的特殊方式(特许经营)
由国家或地方政府通过法定程序,将基础设施的投资和经营权有偿或无偿地交给选定地投资人经营。其典型的方式包括:
①BOT (建设-经营-移交)
是指获得特许经营的投资人,在特许经营期内,投资建设、运营所特许的基础设施,从中获得收益。经营期末,无偿地将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
②PPP (公私合作)
是指政府与民间投资人合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政府通过法定程序选定投资运营商,并授予基础设施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期内,政府提供资金、运营补贴、减免税收等支持,并分享利益。经营期末,无偿或有偿地将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或重新安排特许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