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1.诉讼时效的种类
诉讼时效是法定的,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可分为以下两种:一般诉讼时效
和特殊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又称普通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具有普遍意义的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指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优于普通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可分为以下三种:
(1) 短期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指时效期同不满两年的诉讼时效。
(2) 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在二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3)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为二十年的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1.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时间及效力。
2.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及效力。
3.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特殊情况是指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