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代理(1)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9月17日

代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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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情分析】

  考频:★
  2013年单选
  【本节目录】

  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2.代理的适用范围
  3.代理的种类
  4.代理权的行使
  5.无权代理
  【高频考点】: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关系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亦称本人)和第三人(亦称相对人)。代理人是代替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被代理人是代理人替自己实施法律行为的人;第三人是与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代理关系包括三种关系: 一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 二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法律行为的关系;三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承受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关系。
  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尽管代理行为是在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进行的,但却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其法律后果当然也应由被代理人承担。该法律后果既包括对被代理人有利的法律后果,也包括不利的法律后果。这使代理行为与无效代理行为、冒名欺诈等行为区别开来。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同时也适用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如:申请行为、申报行为、诉讼行为等。
  不适用代理的行为:(1)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则不能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2)约稿、预约绘画、演出等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也不适用代理;(3)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不能代理;(4)根据法律规定,只有某些民事主体才能代理的行为,他人不得代理,如代理发行证券只能由有证券承销资格的机构进行;(5)违法行为也不得适用代理。
  (三)代理的种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可分为以下几种:
  1.委托代理
  这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
  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一般以代理证书(亦称授权委托书)的形式表现。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
  这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法定代理通常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东 奥中级职称栏目精选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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