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9月11日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本篇知识点关系:经济法 >> 第一章 总论 >>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 >>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考情分析】

  考频:★★
  2011年、2012年判断
  【本节目录】

  1.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2.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3.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4.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高频考点】: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可以总称为“调制权”,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两大类。
  1.宏观调控权。
  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宏观谪控执法权。还可根据具体调控领域、具体调控方式等标准,把宏观调控权分为财政调控权、金融调控权、计划调控权等。其中,财政调控权包括财政收入权和财政支出权,前者包括征税权、发债权等;后者包括预算支出权、转移支付权等。金融调控权包括货币发行权、利率调整权等;计划调控权包括产业调控权和价格调控权等。
  2.市场规制权。
  市场规制权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市场规制执法权。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特别是对价格、质量、广告、虚假信息、滥用优势地位,以及其他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等行为的规制权。此外,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出现,又产生了特殊市场规制权(或称特别市场规制权),如金融市场规制权、房地产市场规制权、能源市场规制权,等等。
  3.调制权的分配。
  由于调制权的种类各异,各个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作为负有特定职能的部门,所享有的职权各不相同。同时,同一主体可能既享有调控权,又享有规制权。
  (二)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在享有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等职权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职责。这些职责主要包括贯彻法定原则,依法调控和规制,不得弃权等。
  1.贯彻法定原则。
  贯彻法定原则是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基本职责。法定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各类主体必须贯彻和遵守的原则。
  2.依法调控和规制。
  依法调控和规制是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重要职责。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来行使调制权,而不是滥用或超越自己的调制权。
  3.不得弃权。
  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不能放弃调制权,由于调制权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基本利益和国民的基本权利,因此,该调控的时候调控,该规制的时候必须规制,不能违法地不作为,或者任意放弃。

首页 1 2 尾页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