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9月11日

  (三)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市场对策权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一种自由权,它可以是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也可以是市场主体队调制行为的对策权。东 奥中级职称栏目精选稿件。
  (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1.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
  市场主体应当接受相关国家机关依法作出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依法实施的调制行为,如国家立法机关依法调整税率、利率,国家征税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征税,中央银行调整存款准备金率等,只要是依法进行的,市场主体就不能拒绝或反抗,这是其基本义务。
  2.依法竞争的义务。
  在竞争的过程中,市场主体不能采取不公平的方式、不正当的手段,去损害其他竞争主体的利益,这是依法竞争的基本要求。一旦市场主体违反这些义务,就要承担经济法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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