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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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分析】
考频:★
2013年多选
【本节目录】
1.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2.法律行为的分类
3.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5.无效的民事行为
6.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高频考点】:法律行为
(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指法律行为足以引起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效力。
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但是,已成立的法律行为不一定必然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具备一定有效要件的法律行为,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
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分为实质有效要件和形式有效要件。
1. 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只有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① 对于自然人而言,无行为能力人进行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能力相当的法律行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也只有在其权利能力范围内,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其中,无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完全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
② 对于法人来说,只有具有与其权利能力范围相适应的行为能力,其进行的法律行为方为有效。法人的权利能力范围一般以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为准。
(2)意思表示真实
这是指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的意思表示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愿是一致的。
① 如果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基于胁迫、欺诈的原因而作出的,则不能反映行为人的真实意志,这就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② 如果行为人故意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则该行为人无权主张行为无效,而善意的相对人或第三人,则可根据情况主张行为无效。
③ 如果行为人基于某种错误认识而导致意思表示与内在意志不一致,则只有在存在重大错误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这是由法律行为的合法性所决定的。
不违反法律是指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相抵触,也不得滥用法律的授权性或任意性规定达到规避法律强制规范的目的。
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法律行为在目的上和效果上不得有损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及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