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这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如果行为人进行某项特定的法律行为时,未能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的,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书面形式有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主要指公证形式、审核批准形式、登记、公告形式等。一般而言,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不通过文字或语言,而以沉默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该形式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这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定一定的条件,把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
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但是能够作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将来发生的事实,已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2)不确定的事实,即条件是否必然发生,当事人不能肯定;
(3)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
(4)合法的事实,不得以违法或违背道德的事实作为所附条件;
(5)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而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2.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这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依据。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这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不同。
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如“某人死亡之日”、“果实成熟之时”等。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区别: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中的“条件”是当事人可以选择的,可能不会成就(发生);但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中的“期限”必然会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