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精讲3_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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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无效民事行为

  1.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注意】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2.后果:

  (1)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3)法律后果:①恢复原状;②赔偿损失(谁错谁赔);③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恶意串通)。

  【例题·单选题】(2009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无效合同的是( )。

  A.违反国家限制经营规定而订立的合同

  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C.显失公平的合同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无效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不是无效合同,而是可撤销合同。

  (六)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概念和特征:

区别

可变更、可撤销

无效

效力

在撤销前已经生效

当然无效

主张者

由撤销权人行使,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

法院仲裁机关可主动

路径

选择权:可撤销,可变更,也可继续有效。

绝对无效

时间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合同法)

不存在此种限制

溯及力

一经撤销,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自始无效

  2.种类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总结】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合同

单方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无效;

2.有效(代理、纯获益、细小日常生活)

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效力待定;

2.有效(代理、与年龄心智相符、纯获益)

无效

欺诈、胁迫

1.损害国家利益:无效

2.不损害国家利益:可撤销

无效

乘人之危

可撤销

无效

恶意串通

无效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无效

重大误解

可撤销

显失公平

可撤销

  【示例】2010年1月1日,甲售给乙首饰,号称水晶,实为玻璃。乙2010年2月1日知道是假水晶。

  【分析】什么合同? 可撤销合同。

  谁申请撤销?乙申请,法院不能主动干预

  不撤销可以吗? 可以,继续有效

  【例题·单选题】(2006年)甲、乙公司于2005年3月10日签订买卖合同,3月15日甲公司发现自己对合同标的存有重大误解,遂于3月20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4月10日法院依法撤销该合同。下列表述中,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是( )。

  A.合同自3月10日起归于无效

  B.合同自3月15日起归于无效

  C.合同自3月20日起归于无效

  D.合同自4月10日起归于无效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可撤销合同。被撤销的合同,同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例题·单选题】(2007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是( )。

  A.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

  C.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D.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可撤销合同。选项A属于无效合同;选项B属于有效合同;选项C属于无效合同;选项D属于可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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