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精讲4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7月9日
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2.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代理VS行纪】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却是以被代理人名义。

  【代理VS寄售】寄售实质为委托行为。寄售中的代销人应按协议规定,以代理人身份出售商品,收取贷款,处理争议等。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代理VS传递消息】传递消息不能独立的为意思表示。

  【代理VS居间】居间的目的为了促成合同的成立,不能独立的为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VS无效代理、冒名欺诈】冒名欺诈行为效果由冒名者承担。无效代理由于无效,所以代理不成立,由代理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例题·单选题】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是( )。

  A.甲代替乙保管物品的行为

  B.甲代替乙招待乙的朋友的行为

  C.传达室的常大爷将甲寄给乙的信交给乙的行为

  D.保险公司兼职业务员的揽保行为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代理行为。(1)代人保管物品与“第三人”没有关系,因此,选项A保管行为不属于代理;(2)选项B所述行为不发生任何法律上的意义,不属于代理;(3)选项C是“传达行为”,不属于代理;(4)保险公司的兼职业务员是在代理权限内,以保险公司的名义,独立的、直接向投保人(第三人)进行揽保行为,由被代理人——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合同责任,因此,选项D属于代理行为。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不得代理: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三)代理的种类

  1.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如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指定代理。

  2.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四)代理权的行使

  1.滥用代理权的禁止情形:——有代理权,不好好用

  (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

  (3)恶意串通: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后果:法律禁止滥用代理权。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其行为视为无效行为。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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