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经济法》第八章强化学习知识点三: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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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知识点三: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一、反垄断法律制度

  (一)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

  垄断,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滥用已经具备的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通过协议、合并或其他方式谋求或谋求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借以排除或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依法应予规制的行为。简言之,垄断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所实施的妨碍竞争的行为。

  (1)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的行为。电信、邮政、电力、交通、城市自来水、管道燃气等自然垄断行业的经营者易于实施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行为。

  (2)掠夺性定价。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这里所称的正当理由,包括销售鲜活商品、季节性降价、处理积压商品、转产或歇业及其他有正当理由的情形。

  (3)拒绝交易。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

  (4)独家交易。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

  (5)搭售。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在销售其市场份额高的商品和服务时,搭配销售其市场份额低的商品和服务的行为。

  (6)差别待遇。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设定不同的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的行为。

  【单选题】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对于经营者从事的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违法性认定时,无需考虑行为是否有正当理由的是( )。

  A.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

  B.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C.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

  D.搭售商品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反垄断法的规定。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的行为。电信、邮政、电力、交通、城市自来水、管道燃气等自然垄断行业的经营者易于实施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行为。选项A不需要审查是否具有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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