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经济法》第八章强化学习知识点一: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_第3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7月12日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所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五)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六)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制度

  (七)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五、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法律责任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上述三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上述三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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