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大纲《经济法》第三章_第3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6年5月5日

  1.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3.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有限合伙人权利。

  (四)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转让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五)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的特殊规定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六)有限合伙企业人伙与退伙的特殊规定

  1.入伙。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退伙。

  (七)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

  《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合伙企业的解散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

  1.确定清算人。

  2.清算人职责。

  3.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4.财产清偿顺序。

  5.注销登记。

  6.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处理。

  四、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一)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合伙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合伙企业清算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其他有关规定

  1.违反《合伙企业法》的刑事责任。

  2.民事赔偿和缴纳罚款、罚金的承担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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