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大纲《经济法》第三章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6年5月5日

  (二)管理人员对投资人造成损害或侵犯投资人权益的法律责任

  (三)企业登记机关及其上级部门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三)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四)合伙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2.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六)入伙与退伙

  1.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人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

  (1)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2)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

  2.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1)退伙的原因。

  (2)退伙的效果。

  (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

  (1)责任承担。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分为两种:①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

  ②无限连带责任。

  (2)责任追偿。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执业风险防范。

  二、有限合伙企业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适用

  (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人数。

  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

  3.有限合伙企业协议。

  4.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

  5.有限合伙人出资义务。

  6.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

  (三)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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