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五章_第7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8月6日

(四)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终止合同的制度。

(五)债权人依法免除债务

债务的免除是指合同没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权利人放弃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从而使合同义务减轻或使合同终止的一种形式。

债务免除分为单方免除和协议免除两种。

(六)混同

混同,即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

(一)负债字据的返还

(二)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后合同义务

(三)合同中关于解决争议的方法、结算和清理条款继续有效,直至结算和清理完毕。

第七节 违约责任

一、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一)继续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

(三)赔偿损失

(四)支付违约金

二、违约责任的免除

(一)法定事由

(二)免责条款

(三)法律的特别规定

第八节 具体合同

一、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效力

买卖合同的特殊成立方式及效力。

(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在买卖合同中,买和卖的物就是标的,称为标的物。

1.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2.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3.标的物检验。

(三)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责

1.出卖人的权责。

2.买受人的权责。

(四)所有权保留

(五)试用买卖

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一)供电人的义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

(二)用电人的义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三、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如果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赠与可以附义务。

(二)赠与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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