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留置
(一)留罝与留置权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一种合同的担保方式。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二)留置权的实现
六、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即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要件
(二)合同变更的形式和程序
二、合同的转让
(一)合同权利转让
债权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二)合同义务转移
合同义务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合同义务的前提下,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
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时除了应当征得另―方当事人的同意外,还应当遵守合同法有关转让权利和义务转移的其他规定。
(四)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后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六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1.约定解除:
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闱内享有自愿解除合同的权利。包括协商解除、约定解除权
2.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来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债务相互抵销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