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五章_第10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8月6日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十四、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一)行纪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二)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十五、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人必须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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