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4月19日

       (二)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三) 工程定额(包括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消耗量定额基价、其他费用定额、计算规则等); 
       (四) 劳动定额、工期定额;
       (五) 工程建设人工、材料(设备)及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指导价格及市场价格信息;
     (六)设计施工图等工程资料;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计价依据。
      第八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按照以下规定制定和发布:
      (一)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
      (二)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定额、劳动定额、工期定额等的编制和调整,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省发展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发布;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和工程建设人工、材料(设备)及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
      (四)执行国家行业专业工程造价依据的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地方性补充定额,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省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发布。
      第九条  鼓励在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和计价中开发应用计算机应用软件。对采用国家规范和本省计价定额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在推广使用前,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鉴定。
      第十条  鼓励工程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参照国家和本省制定的计价依据,编制能反映本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企业内部定额。
      企业内部定额中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      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估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依据国家和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编制,报建设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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