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幼儿综合素质考试复习资料:2.3幼儿保护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5月13日

第三节 幼儿保护

  一、幼儿法律保护
  (一)幼儿法律保护的主要目标
  1,依法保障幼儿生存权、保护权、参与权和发展权。
  2,依法打击伤害幼儿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控制并减少侵害幼儿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案件。禁止虐待、溺弃幼儿,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禁止使用童工(未满l6周岁)和对幼儿的经济剥削。
  3,预防和控制幼儿犯罪。
  4,在诉讼中依法维护幼儿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参加诉讼和辩护的权利。5,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为幼儿提供法律援助。
  (二)幼儿法律保护的策略措施
  1,立法与执法。完善幼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儿童权利公约》。严厉打击杀害、强奸、摧残、虐待、拐卖、绑架、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引诱、教唆或强迫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犯罪。保护幼儿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严禁利用幼儿生产和贩运毒品。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使用童工的现象。
  2,司法保护。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时,落实司法保护原则。
  3,法律宣传与服务。通过宣传教育和为幼儿提供法律服务,动员全社会重视和保护幼儿权益。禁止对幼儿实施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的身心虐待。禁止强迫未成年人结婚或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加强对幼儿的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幼儿法律意识,提高幼儿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各类媒体在报道有关未成年人案件时不得公开其真实姓名和身份。
  二、幼儿园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l9条规定:“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对于幼儿的保护主要有如下两项内容:
  (一)贯彻保教结合的原则,全面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促进幼儿体、智、德和谐发展幼儿园的幼儿保护工作,应当把保育和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以促进幼儿身体上的正常发育和智力健康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发展幼儿正常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强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动手能力;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劳动的情感;培养诚实、勇敢、好问、友爱、爱护公物、不怕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使幼儿的身心和谐发展。为了保证幼儿的身心健康,幼儿园应按《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健康制度》等规定和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切实做好对幼儿卫生保健、人身安全、饮食作息、体育活动等方面的保育工作。同时,根据幼儿身心发育的规律和年龄特点,创设与教育活动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表现其能力和机会的条件,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内容,寓教育于各种活动之中,促进幼儿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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