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幼儿综合素质考试复习资料:2.3幼儿保护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5月13日

  (二)提高幼儿师资的素质。适应幼儿保护工作的需要
  我国《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幼儿园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2)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生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3)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4)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搞好幼儿教育保护工作的关键在于提高幼儿保育教师的素质。它要求幼儿保育教育工作人员既有合格的保育教育业务能力,高度的责任心和对工作、幼儿的爱心,又有健康的身体素质。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人员必须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要求,各类幼儿园应当按相关条件、要求聘用或任用幼儿园的各类工作人员,并对现有人员进行培训和调整,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责任心和业务水平,以适应幼儿保护工作的需要,保证幼儿在幼儿园中得到良好的教育、照顾和保护,使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
  总之,幼儿园作为学校保护的场所之一,是幼儿从家庭走向社会的重要环节。由于幼儿生理结构的特殊性,抚育幼儿,保证其身体的健康发展是基础,同时还必须针对幼儿的心理特点,开展各种适宜于幼儿的智力教育和智力开发的活动,以启迪其智慧;对于幼儿园大班的儿童,应进行适当的品德教育和智力开发,以保证幼儿身心的全面发展。
  三、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行为的法律责任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五章第27条、第28条对违反该条例的下列九种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1)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2)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3)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4)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5)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6)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7)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8)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9)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其中,许多规定同《教育法》、《教师法》是一致的。
  1,园注册管理执法案例
  某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筹办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便招收了45名幼儿。案例处理:
  区教育局在处理中认为,兴办幼儿园对于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打好基础是十分必要的。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同时,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保证办园的基础条件,该条例规定了举办幼儿园的审批程序,即第11条规定:“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第l2条规定:“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这些规定体现了《教育法》第27条关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的要求。某街道办事处筹办幼儿园,应按上述规定履行必要的注册手续。然而,经调查,该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就招生,违反了《教育法》和《幼儿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故应根据《教育法》第75条规定和《幼儿园管理条例》第27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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