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具有副教授、教授职务或博士学位人员可免)复印件;
6.《思想品德鉴定表》(须加盖鉴定单位印章)原件;
7.天津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颁发的《教育理论合格证书》复印件;
8.由本人填写,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的《天津市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补充登记表》(教学情况一栏还须加盖学校教学部门印章);
9.与所在单位办理录用手续(须提供报到证或三方协议书或调动干部介绍信或人才代理单位出具的人事关系介绍信)的复印件。
以上认定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四、认定材料报送安排
本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
(一)报送时间
10月26-30日网上申报;
11月2-5日网上确认;
11月6日报送纸质材料。
(二)报送地点
纸质材料报送地点:天津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天津师范大学八里台校区教育中心大楼四楼)。
(三)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2-23540113,23540149
传真:022-23518695
五、工作要求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关系教师的切身利益,请各高等学校人事处严格把握申请条件,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做好申请材料的审核上报和政策解释工作,如有疑难问题,请及时与我办联系。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