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开展2015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5年10月23日

  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申请及认定程序

  (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及权限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天津市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和依法接受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委托的天津市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为我市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法定认定机构。

  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本校在职教师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未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职教师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的原则,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认定。

  (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1.申请人在提出认定申请前须完成体检,取得天津市高校师资培训中心颁发的《教育理论合格证书》和二级乙等以上标准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接受任教单位年度教学考核等工作。

  2.本人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基层组织对申请人的思想品德等情况进行鉴定,写出具体意见。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认定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3.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再经过天津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教育教学能力进行综合考察后,提出专家审查意见,填写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有关栏目内,并签字盖章。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保存档案,在教师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中作认定记录。

  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认定本校在职教师的教师资格后,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批准。

  (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须提交的认定材料

  本着自愿的原则,拟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员须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时间内向天津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加盖人事部门印章)一式两份;

  2.身份证复印件;

  3.近期正面彩色免冠1.5寸照片三张(其中两张粘贴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一张由学校留存,待制证时使用);

  4.国民教育系列学历证书复印件(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军队院校学历证书以及外省成人高校学历证书,还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材料);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