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教育局
关于开展201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体育局、汉中经济开发区社发局: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陕教师[2012]66号)、《关于做好201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陕教师[2012]72号)要求,现就我市2013年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拟申请认定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能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根据中省有关法律、政策规定: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够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需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体检标准执行《陕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陕教师[2009]17号),但应取消对乙肝项目的检查。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还应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后两项指妇科)检查项目。
2、普通话水平: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申请语文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者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3、教育基础理论方面的知识要求:掌握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基本原理及教育政策法规、教师职业道德相关知识,并能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工作中。申请任教学科与本人提交学历的专业应保持相同或相近,所有申报人员必须同时提供有效期内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教师职业道德》考试合格成绩单(判定标准见《陕西省教师资格考试办法(试行)》。2013年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考试成绩考生在省教育厅网站上自行打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通过二维码识别仪对成绩进行验证),参加全省教师资格考试取消免试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