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营2016年第二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6年6月22日

东营市2016年第二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

  根据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鲁教师发〔2013〕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2016年第二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

  2016年在我市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包括:

  (一)2016年(不含)以前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考试合格证明(在规定有效期内)和2016年参加全国教师资格考试并合格的申请人员。

  (二)2013-2016届师范类毕业生申请人员。师范类毕业生是指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

  (三)2013年(不含)以前入学,2016年(含)以前毕业的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全日制专科毕业生。

  二、认定条件

  (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应届师范类毕业生为就读学校)在山东省东营市的中国公民。

  (二)具备相应的学历条件:申请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一级职业(执业)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申请人员,其学历要求可放宽到大学专科。

  (三)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四)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修订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的通知》(鲁教师函〔2010〕4号)规定,按照《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要求,体格检查结论为合格。

  (五)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六)持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任教学科”栏目应与申请人报考面试科目一致;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任教学科”栏目应与申请人所学专业一致。

  (七)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只能申请认定与学历层次相应类别且与所学专业一致的教师资格。其中,全日制教育硕士可按照师范类毕业生的政策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所学专业方向相同。修学教育管理专业方向的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本科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修学学前教育和小学教育专业的全日制教育硕士,只能分别直接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申请其他类别教师资格要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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