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2016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6年6月22日

滨州市教育局2016年上半年

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鲁教师发〔2013〕1号)、《关于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师发〔2015〕6号)、《关于做好2016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鲁教师字〔201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滨州市2016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认定权限

  自2016年起,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区教育局负责认定(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的认定由滨城区教育局负责,北海经济开发区的认定由无棣县教育局负责)。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由滨州市教育局负责认定。各确认地点安排参见附件1。

  二、认定范围和条件

  (一)认定范围

  2016年上半年在滨州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包括:

  1.国考人员:参加全国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合格且成绩在规定有效期内的申请人员;

  2.省考人员:已取得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在规定有效期内),并参加2016年上半年滨州市教师资格面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员;

  3.师范类毕业生:根据鲁教师发〔2015〕6号规定,2012年(含)以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专业学生,可在毕业后3年内(以毕业证书注明的毕业时间为准)免予教师资格考试,直接申请认定与学历和所学专业相应的教师资格。毕业超过3年的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须按教育部规定参加统一的教师资格考试。

  (二)认定条件

  1.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滨州市的中国公民。

  2.具备相应的学历条件。申请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4.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申请人须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修订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的通知》(鲁教师函〔2010〕4号)及《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鲁教人字〔2001〕22号)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在滨州市及相关县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参加体格检查,体检结论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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