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枣庄2016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6年6月20日

枣庄市教育局关于做好

2016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教育局:

  为做好 2016年全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鲁教师发〔2013〕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师发〔2015〕6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 2016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鲁教师字〔2016〕2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在我市的中国公民,可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向就读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二、认定条件

  (一)符合鲁教师发〔2013〕1号和鲁教师发〔2015〕6号规定的学历条件。

  (二)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考试合格证明(在规定有效期内);或已取得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在规定有效期内),并参加 2016年山东省组织的教师资格面试,成绩合格。符合鲁教师发〔2015〕6号免试规定条件的全日制师范类学生可免予教师资格考试。

  (三)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取得相应等级证书。

  (四)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申请人须按照《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鲁教人字〔2001〕22号印发)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加体格检查,体检结论为合格。其中,体检标准和体检项目依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进行调整。

  (五)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六)申请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任教学科”栏目应与报考面试科目一致;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任教学科”栏目应与所学专业一致。

  符合免试直接申请认定条件的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只能申请认定与学历层次类别相应且与所学专业一致的教师资格,申请其他类别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其中,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所学专业方向相同;修学教育管理专业方向的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本科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修学学前教育和小学教育专业的全日制教育硕士,只能分别直接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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