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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不得违反规定收费。各县(市、区)进行教师资格认定、印制和颁发教师资格证书等有关工作经费,严格按照《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财教〔2007〕179号)规定执行,各级教育部门要向同级财政申请,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保障运转、厉行节约的原则及时足额安排到位,并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市教育局咨询电话:0796-8224865
吉安市教育局
2013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