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教发〔2015〕39号)精神,我省自2015年起参加全国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统一考试。现将教师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对象。凡户籍、学籍或人事档案在湖南省境内,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二、学历要求。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三、考试内容。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1.笔试科目为: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表
序号 申请的教师资格类别 科目一 科目二 科目三
1 幼儿园教师资格 综合
素质 保教知识与能力
2 小学教师资格 综合
素质 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
3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综合
素质 教育知识与能力 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
4 普通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 综合
素质 教育知识与能力 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
5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综合
素质 教育知识与能力 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
注: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和普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对应教育部课程标准中相应层次学校课程。按教育部考试中心总体部署,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暂分为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思想品德(政治)、英语、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等学科。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的考试暂定在面试环节进行。
2.面试科目为: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面试不分科目。
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社会、科学、音乐、体育、美术八科。
中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科目,与笔试科目三“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相一致。
四、组织实施。省教育厅统一领导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负责制定宏观政策,组织协调各相关机构做好考试考务工作,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与评估。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笔试的组织、实施、管理等基础事务性工作,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负责面试的组织、管理与实施等基础事务性工作,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