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关于2013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教通[2013]66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1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
2.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3.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应当接受规定的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参加相关考试、测试,并达到相应要求:
①在长沙巿教育局指定的教师培训基地接受不少于一个学期的教师教育专业培训和教育实习,经考察(考试)确认为培训合格;
②参加湖南省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
③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成绩合格。
4.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含)以上标准(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申请人不需参加普通话测试)。
5.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我市指定长沙市第三医院为高中、中专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的体检定点医院。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的体检医院,由各区县(市)教育局指定。
二、申请人须提供的材料
1.从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以下简称网报系统)中生成并打印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长沙巿教育局及各区、县(巿)教育局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4.工作(学习)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表》。
5.全日制往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需提供相应学历层次的师范教育专业课程和教育实习成绩复印件;全日制应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由就读学校提供学校培养师范生的资质证明、毕业生名册和当年入学的录取名册等相关材料。
6.申请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需提供相应教师资格种类的《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湖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面试、试讲情况登记表》和《湖南省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实习鉴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