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提高考务工作制度化、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确保考试安全顺利,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并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受省教育厅委托负责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制定考务工作规定。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负责本地区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第三条 考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公平、安全、规范。
第四条 考务工作主要包括:报名,试卷(包括机考试题光盘等考试材料,下同)的制作、运送与保管,考试实施,安全保密,违规处理等。
第五条 各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采用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和实施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福建省教育厅:
(一)全面指导、监督我省教师资格考试工作的实施;
(二)确定面试合格线。
第七条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以下简称“省考试院”):
(一)制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考考务细则》《面试工作实施细则》等工作方案;
(二)负责我省教师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三)验收、审批考点;
(四)考试试卷(光盘)及测评信息的保管及安全保密工作;
(四)组织考官培训,颁发考官证书;
(五)组织实施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面试工作;
(六)汇总并向省教育厅和教育部考试中心上报考试结果。
第八条 各设区市教育局人事师资部门协助本辖区内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做好面试考官选派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本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面试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 协助省考试院验收、审批考点;
(二) 负责本辖区内考试实施
(三) 聘请面试考官,组建考官评审组;
(四) 考试试卷(光盘)及测评信息的保管、运送及安全保密工作
(五) 向省教育考试院上报考试结果;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
第十条 各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要根据考试的规模配备与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考试工作人员,维护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选拔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遵守保密工作规定,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有计划地培训考试工作人员,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