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笔试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桌椅整齐,室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和字迹。板报、墙报应遮挡。面试考场应具备的其它条件,考前另行通知。
第二十八条 笔试纸笔形式每个标准考场配备2名监考员,考场外设若干流动监考员。机考形式考场按每15台计算机机配备1名监考员。监考员由考点主考聘任,监考员必须恪守《监考员职责》(见附3)。必要时,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统一调派监考员。
第二十九条 考试期间,考点内应划出考试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戒线,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第三十条 纸笔考试必须严格按照《笔试实施程序》(见附4)和《笔试考场规则》(见附5)实施考试。笔试各科目所需草稿纸由各考点提供。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笔试计算机考试模式实施按照《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考考务细则》要求执行(我省暂缓实施机考,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第三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立即整理、清点、回收全部试卷、答题卡、机考作答数据、试题光盘、加密锁等考试相关材料,福建省教育考试院汇总后,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要求送至指定地点。试卷、答题卡、机考作答数据、试题光盘、加密锁的运送、保管与交接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考试期间,各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应安排昼夜值班,值班电话应在考前告知上下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
第三十四条 各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如遇重大突发事件,须立即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及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十五条 考试结束后,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须立即将考试情况书面简要报告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第三十六条 面试工作按照《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组织实施。
第七章 考试信息管理
第三十七条 考试信息包括考生自然信息,报名报考信息和成绩信息,按照《信息标准》(见附件6)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对考试信息的采集与处理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制定严肃的工作纪律,防止数据的丢失和篡改,保证考试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确保考试信息的安全。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考试信息。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