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10月20日

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体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本市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以下简称“教师”)。
  第四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第五条 市教委主管北京市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事务中心协助市教委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
  各区县教委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区域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六条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三)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四)完成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新任教师培训。
  第七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二)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三)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360学时的培训;
  (四)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
  (二)未经所在学校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
  (三)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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