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所在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的,所在区县教委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区县教委实施定期注册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教委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二)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第二十一条 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教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