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_第4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8月9日

第十九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网上申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网站进行网上申报。
(二)组织体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申请人按规定流程和体检标准进行体格检查。
(三)材料审查。申请人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审查。
    (四)资格认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结论,向认定合格人员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成立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2),统筹协调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改革工作的日常事务,协调各有关单位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负责拟制面试工作实施细则,指导面试机构开展面试工作;研究起草非师范生参加教育类课程修习和教育实践的实施办法,并指导教师教育基地组织实施。统筹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指导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组织工作。按国家要求审批考点,设置和编排考场;印发考试公告,组织笔试网上报名、准考证发放;申领、运送和保管试卷;培训考务工作人员,组织笔试和考场管理;笔试成绩公布、统计分析及数据移交;会同省教育厅有关处室研究申请我省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等。
第二十三条  市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具体组织实施面试工作。包括聘请考官、设置考场、面试报名、资格审查、组织面试等。按照行政许可项目的要求,承担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学校负责非师范生教育类课程修习和教育实践工作。教师专业发展学校具体承担教育实践任务。
    第二十五条  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负责全省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关后援工作,承接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部署的相关业务。主要包括: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政策宣传与咨询服务工作;发布相关政策、通知、公告,使用和管理教师资格认定系统,提供相关信息服务;负责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管理工作;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培训和调研,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为省教育厅工作决策提供依据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2013年3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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