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8月9日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上半年。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在举行考试的三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凡省内所有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的人员,均须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为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已参加以往我省组织的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学、心理学考试(“两课”考试)并取得考试合格证的,可在规定有效期内,免于笔试;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入学的师范专业学生,在毕业时仍执行直接认定的有关政策。
第九条  报名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我省的中国公民。
(二)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一级职业(执业)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申请人员,其学历要求可放宽到大学专科;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或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自2015年起,幼儿园教师资格学历要求提高至大学专科及以上。
    相应学历层次的应届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相应学段教师资格考试,其它在读生不得报名。
(三)
自2015年起,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生报考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必须有在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学校修习规定的教师教育类必修课程的经历,并考核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生报考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的,必须有在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学校确定的教师专业发展学校进行教育实践(包括教育见习和教育实习)的经历,并考核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报考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必须有相应专业学习经历和在生产一线从事本专业半年以上工作经历,其工作经历可代替教育实践经历。
(四)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的其他条件,如身体条件、普通话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条  教师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考人员笔试网上报名后,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报考条件组织对报考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报考人员的户籍(或工作单位)、年龄、学历和教育类课程修习等条件。身体、普通话等方面的条件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教师资格认定前组织审查。
第十一条  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应试人员应诚信参考,遵守有关考试规定,对考试违纪的,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教育部考试中心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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