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建法规教材重点辅导—合同履行_第8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3月26日

  代位权的特征如下:其一,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消极行为,即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消极行为。其二,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身的名义直接向次债务人提出请求,这不同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请求,也不同于债务人向次债务人提出请求。其三,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必须在法提起代位权诉讼,而不能通过诉讼外的其他方式来行使。

  二、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债权(包括扶养、赡养、继承、退休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是专属债务人的自身的债权。

  三、代位权的行使

  (一)代位权的行使的主体与方式债权人行使的代位权,必须以自已的名义提起诉讼。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二)债权人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包括如下两方面: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能以自身的债权为基础,而不应以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为基础;

  2.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债权数额应当于与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数额为上限。

  2044.了解撤销权

  一、概念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使,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一)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包括如下三种情形:

  (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也就是说,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但是,债务人免除了该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债务。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这主要指,债务人将其财产赠与他人。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诸如,以1千元的价格转让价值10万元财产等。此等行为多是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表现。

  (二)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债权人的债权成立之后

  (三)债权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效力

  (四)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侵害债权人债权

  三、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诉讼的原告只是债权人。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进行,并由法院作出撤销判决才能发生撤销的效果,若撤销权实现,即撤销了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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