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建法规教材重点辅导—合同履行_第7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3月26日

  同时履行抗辨权有阻对方请求的效力,没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权利

  二、先履行抗辩权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的请求。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待给付债务;

  2.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三)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

  先履行抗辨权在当事人行使时,可采取明示或采取默示。

  先履行抗辨权,在他方未先履行义务前,可拒绝自己履行义务,并不承担违约责任。行使先履行抗辨权没有消除合同的效力,在先履行方适当履行后,先履行抗辨权消灭。

  三、不安抗辩权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当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且有履行顺序在先的当事人行使。

  3.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4.履行顺序在后的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依据《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

  3.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4.履行顺序在后的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

  中止履行的一方,即行使不安抗辨权的一方负有对相对人欠缺信用、欠缺履行能力的举证责任。

  2043.熟悉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的债物,以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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