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因发包人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3)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5)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6)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8)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3.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