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四个主要方面做出了规定。
1081掌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包括组织保障措施、管理保障措施、经济保障措施和技术保障措施等。
(1)组织保障措施:
1)保障体系
必须要建立安全保障体系。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2)岗位责任
注意区别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制度)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织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具体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时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3)对安全设施、设备的质量负责的岗位
1)对安全设施的设计质量负责的岗位(安全设施设计人、设计单位负责;矿山、危险物品,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负责)
2)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负责的岗位(施工单位负责)
3)对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负责的岗位(验收部门及其难收人员负责)
4)对安全设施的设备质量负责的岗位(检测、检验机构负责)
2、管理保障措施
1)人力资源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